近年来,太湖流域片部分地区率先探索河长制,积极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太湖流域片率先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了坚实基础。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作出全面部署,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制定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工作要求,推动太湖流域片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科学规范的河长制体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流域片河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太湖流域片河湖众多、河网密布、经济发达,河湖开发利用程度高,河湖管理保护压力大。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打造良好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地方发展的总体定位,流域片必须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创新河湖管理保护模式,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人水和谐。
各地要按照《意见》和《实施方案》,科学制定河长制工作方案和推动措施,突出流域片特点特色,细化实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主要任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力争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河长制,率先建成现代化水治理体系,率先实现水生态文明,为流域片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二、合理确定河长制工作总体目标
(一)河长制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流域片率先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平原河网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向村(社区)拓展,力争建成五级河长制。
(二)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河湖水域岸线合理利用,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到2020年,太湖入湖河流水质浓度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Ⅲ类,氨氮达到Ⅲ类,总磷控制在0.12~0.15mg/L,总氮控制在2.8~3.8mg/L;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Ⅱ类,总磷达到Ⅲ类,总氮达到Ⅴ类;流域省际边界缓冲区水质不低于Ⅲ类,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以上,骨干输水河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东南诸河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主要水质达标率达到85%,新安江省界街口国控断面水质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流域片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其他水源地得到显著改善。
三、规范设立河长及河长办
(一)分级设置河长
结合流域和区域河湖特点,分级设置相应的河长。太湖流域片骨干河湖、环太湖重要入湖河道、省际边界或跨省(直辖市)主要河湖以及东南诸河独流入海河道干流原则上应由地(市)级党政领导担任河长,其中建议由相关省(直辖市)党政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湖详见《建议由省级党政领导担任河长的主要河道(湖泊)名录》。环太湖入湖河道、平原区省界河流等重要河道,结合河湖自然特点、治理目标等因素,积极探索分片打捆,设置省级河长(片长)。
省(直辖市)内河湖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河湖管理保护划分到市、县、乡,明确各级河长设置要求,公布各级河湖名录。平原河网等地区积极探索设置村级河长(片长),实施区域河长制网格化管理,实现全覆盖。
(二)明确河长主要职责
各级河长全面负责组织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河湖现状调查、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明晰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同一河湖设置多级河长的,下一级河长对上一级河长负责,上一级河长加强对下一级河长指导、监督、考核。
(三)规范设立河长办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环保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规范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河长办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组织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等管理保护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调,积极向河长汇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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